市级林长工作职责-欧洲杯网络平台
字号:
一、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长制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林长制实施。
(二)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以及林业重点发展任务。
(三)组织落实科学营林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措施,强化科技支撑,督促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四)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组织开展巡林护林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督促查处、整改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六)组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
(七)督促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八)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九)每年主持召开1-2次林长会议,每季度巡林不少于1次。
二、市级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职责
(一)督察全市森林资源保护情况、相关林业、生态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
(二)督察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自然资源资产损毁等恢复修复情况,对重大案件启动问责程序。
三、区域性林长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及市级林长会议的决策和部署。
(二)每季度巡林不少于1次。协调解决所联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林长职责
(一)全面了解各自责任区内的林业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保护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的源头治理。
(二)每季度巡林不少于1次。督促检查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乡、村三级林长和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研究分析林长制改革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指导和协调解决森林、湿地生态资源保护中的实际问题。
(三)指导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协作机制。
五、市级林长直接联系林业产业基地、林业经营主体、基层林长职责
(一)聚焦林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协调解决所联系商品林基地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强链补链延链等方面的实际需求问题,推动良种化栽植、集约化培育、规模化经营、机械化生产、生态化产业化发展,促进特色经济林和木本油料林优质高产、用材林(含竹林)速生丰产、林产品精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
(二)聚焦为企业服务,深入了解所联系林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具体诉求,检查督导“四送一服”和“四最”营商环境、降低税费、奖补政策等落实情况,在要素保障、权益保护、融资增信、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市场拓展、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纾困解难,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生态进一步优化。
(三)聚焦林长履职“最后一公里”问题,检查所联系基层林长日常履职情况,听取基层干部贯彻落实林长制的意见和建议,把发展所需、改革所谋、基层所盼和林长所能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基层林业治理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督促指导和激励基层林长更好履职尽责、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