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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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秘〔2018〕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六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是独特而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湿地、改善生态环境是新时代幸福六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湿地资源丰富,有河流、水库、湖泊、沼泽等多种湿地类型,湿地生态区位极其重要,近年来,我市局部地区湿地生态环境呈现改善态势,但湿地功能整体退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根本遏制。为加快建立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任务,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为打造生态强市,建设新时代幸福六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霍邱东西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修复;坚持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建立六安市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和管理体系,使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得到遏制,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能力得到提高,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达到83750公顷,湿地保护率达50%。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监管体系。根据湿地的重要程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实行功能管制和分级管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和省重要湿地管理规定执行。市林业局会同有关县区、部门制定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探索开展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定专人专岗,专门从事和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本行政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湿地的保护修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与协调。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修复与监督工作。加强各县区湿地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通过设立湿地公园、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形式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在零星分布的具有重要保护和科研价值的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地区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由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并报市林业局和市环保局备案。(市林业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住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制订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湿地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全市各级相关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措施。(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对全市83647.93公顷湿地进行全面保护,逐级分解落实,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四至,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湿地面积总量保护责任目标。科学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落实具体地块并公布名录。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住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湿地生态功能。至2020年,重要河流、水库、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重点在淠河、杭埠河、丰乐河、史河和佛子岭水库、梅山水库、磨子潭水库、响洪甸水库、龙河口水库、白莲崖、城西湖、城东湖等湿地区域开展针对性的保护修复,稳定湿地生态功能,确保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原生)地质量不下降、种类数量不减少、种群规模不缩减。(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湿地保护奖惩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负总责。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湿地公园建设等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县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市政府督查室、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住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湿地资源用途管控机制。依据湿地的生态区位、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源、防洪抗旱、养殖航运、生态旅游等特征,确定重要湿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各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擅自改变湿地水位,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向湿地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或擅自引入外来物种,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逐步取缔围网养殖(渔),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加强对取水、挖砂、取土、开矿、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湿地保护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四)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扩大湿地面积。各县区要在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基础上,积极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作,采取移民搬迁、渔民上岸、种植水生蔬菜、花卉和发展生态养殖业等举措,建立退耕退养还湿的长效机制,在移民安置方面,强化政策支持,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园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科学开展湿地功能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退耕还湿、轮渔禁渔限渔、移民搬迁、平圩、植被恢复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对交通便捷和景观资源条件较好的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等形式,促进保护与科研、宣教、生态旅游等相结合;对鸟类众多的湖泊湿地,通过拆除围网,实施生态移民,加大水草种植力度,恢复湖泊湿地生境;对饮用水源地的湿地,坚持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开展陆生、水生植被恢复,营造绿色屏障;对河流湿地,要积极实施水系连通工程,维护河流自然岸线,防止滥占洲滩等破坏行为。对河流交汇处、入湖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以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区域,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发挥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功能。(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园林局等参与)
(十七)探索建立湿地水位调控机制。统筹协调湿地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保障湿地保护的生态用水需求。依据不同利用方式对湿地水位的需求差异,采取季节性的水位调控方式,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全市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满足生态需水。水库、湖泊蓄水、泄洪和农业用水要兼顾大型涉禽、游禽等珍稀水鸟和濒危物种的保护需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参与)
(十八)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市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九)明确监测评价主体。认真开展重要湿地监测评价和全市湿地面积变化及湿地保护率核查工作,按照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等标准,组织实施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一般湿地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完善湿地监测网络体系。一般湿地监测网络建设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重要湿地监测网络建设标准规范实施。(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市重要湿地资源和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林业部门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厅负责发布)。建立全市湿地监管平台,实行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对生态风险进行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利变化。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七、建立协调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年底之前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全面推进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三)完善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整合和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开展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县区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开展市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六安银监分局、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二十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特别是湿地价值、承载力、环境损害和修复成本评估的研究、开展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的技术示范,着力破解制约我市湿地保护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研究,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进湿地科学实验平台建设。(市林业局、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世界湿地日、安徽湿地日、六五环境宣传日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湿地普法执法和湿地功能效益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爱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市林业局、市教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住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发布六安市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
市林业局 |
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住建委等 |
2018年8月前 |
2 |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
2018年12月底前 |
3 |
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
2018年12月底前 |
4 |
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 |
市林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住建委等 |
2019年3月底前 |
5 |
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 |
市林业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
2018年11月底前 |
6 |
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住建委等 |
2018年12月底前 |
7 |
各地出台具体工作方案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
2018年12月底前 |
8 |
探索建立财政主导、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
市财政局、 市林业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六安银监分局、人行六安市心支行等 |
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