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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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一)背景: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六安市现有自然保护地25个,其中:自然保护区5个、风景名胜区5个、地质公园1个、森林公园7个、湿地公园1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6个,总落界面积196281.55公顷,扣除重叠面积后净面积106535.24公顷,占市域面积6.89%。
(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市拥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是我市自然遗产最尊贵、自然景观最优美、自然资源最丰富、生态地位最重要的区域,是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根基。制定我市的《负面清单》,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从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我市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准入管控,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风险防控闭环工作机制的需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今年初,市林业局即启动了起草工作。多次组织相关科室对《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研讨,梳理了自然保护地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不得事项,形成了初稿,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至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依据司法局意见,修改形成《负面清单》。
四、工作目标
强化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梳理出《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加强对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的管控,确保自然保护地内不再出现新建违法违规项目的行为。同时强化自然保护地内日常监管,完善自然保护地内巡查巡护制度,确保各自然保护地巡查巡护有方案、有人员、有路线、有记录、发现问题立即严肃处理。
五、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分为正文及附件两个部分。
(一)正文部分。正文分为“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巡查巡护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宣传引导”四个部分。强调要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杜绝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地内设施;学习相关省市县的先进做法,制定自然保护地巡查巡护方案,定期开展巡查巡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巡查巡护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依规进行查处;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开展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引导,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附件部分。附件《六安市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共6类37条,主要为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禁止事项。涉及自然保护地类别,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5个类型37条负面事项。其中,自然保护区7条负面事项,风景名胜区10条负面事项,森林公园11条负面事项,湿地公园4条负面事项,地质公园2条负面事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条负面事项。总体来看,指出除满足相关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开展开矿、采石、修筑建筑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强调在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要考虑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影响生态景观、破坏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达成项目与自然保护地保护方向一致的目标。
《六安市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还列举禁止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六安市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还对未尽事宜,注明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负面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公布等事项。
六、创新举措
根据自然保护地的类别,分自然保护地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六种类别,分别梳理出范围内建设项目不得、禁止事项,实现清单式管理。
七、下一步打算
严格落实各县区按照文件开展工作情况,组织相关科室开展核查,重点核查各县区巡查巡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区要多措并举,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宣传引导,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回应群众民意诉求,规范处理程序,提高投诉举报调处质量和水平,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形成社会支持、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