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林业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林业局发布时间:2022-03-03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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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 |||||||||
序号 | 部门 | 权力 类型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市林 业局 | 行政 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釆以及 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 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 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 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 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 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 被,并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 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 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 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 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 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 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 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 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 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 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 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 产条件。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一、 委托事项(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釆及其他各 类工程建设用地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 定的审核权限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占用东北、 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实施。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 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 19号):将“勘 察、开釆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 用林地审核”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 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 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合并(规范) |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明确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除自然保护地、国家和 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国有林场以外的林地2公顷以下的委托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 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下放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 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将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与其他权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合并 事项名称规范为:勘査、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行政许可。 2.实施依据规范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 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 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勘查、开釆矿 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 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 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釆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 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一、委托事项(一)将《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 藏勘査、开采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用地占用林地审 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核权限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4.安徽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明确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除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国有林场以外的林地2公顷 以下的委托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 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下放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5.《安徽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函〔2021〕416 号)一、审核审批权限,(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按如下权限审批:占用国有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6.《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林策〔2021〕144号)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除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国有林场以外的林地2公顷以下的,委托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 10公顷以上的,由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市级: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除自然保护地、国家和 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国有林场以外的林地2公顷以下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 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县级: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 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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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初审转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林资函〔2015〕835号):一、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管理1.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含省直管县)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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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林 业局 | 行政 许可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 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批准。 2.《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林策〔2021〕148号):将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委托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
新增(承接委托) |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 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将釆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岀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增加该事项。 | |||
4 | 市林 业局 | 其他 权力 | 出省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省、自 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 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 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 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岀单位必须 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 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 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 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 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出省调运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检疫)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植物 检疫相关机构实施。 |
新增(承接委托) |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 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出省调运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检疫)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植物 检疫相关机构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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