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0-07-0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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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

林改发〔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森林康养是以森林生态环境为基础,以促进大众健康为目的,利用森林生态资源、景观资源、食药资源和文化资源并与医学、养生学有机融合,开展保健养生、康复疗养、健康养老的服务活动。发展森林康养产业,是科学、合理利用林草资源,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有效途径,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措施,是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战略选择,意义十分重大。为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为统领,以服务健康中国和促进乡村振兴为目标,以优化森林康养环境、完善康养基础设施、丰富康养产品、建设康养基地、繁荣康养文化、提高康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种类、高质量的森林康养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化,协调发展。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强化林地用途和森林主导功能管制,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森林生态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康养利用方式和强度,实现生态得保护、康养得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根据资源禀赋、地理区位、人文历史、区域经济水平等条件及大众康养实际需要,确定森林康养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规划布局,突出地域文化和地方特色,实现布局合理、供需相宜。

  坚持科学开发,集约利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设施功能,适当填平补齐,不搞大拆大建,不搞重复建设,不搞脱离实际需要的超标准建设,避免急功近利、盲目发展,实现规模适度、物尽其用。

  坚持创新引领,制度保障。运用多学科多领域的新成果,加快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服务保障,实现规范有序、保障有力。

  坚持市场主导,多方联动。立足市场需求,以产权为基础,以利益为纽带,推进全面开放,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实现部门联动、统筹推进。

  (三)发展目标。培育一批功能显著、设施齐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森林康养基地,构建产品丰富、标准完善、管理有序、融合发展的森林康养服务体系。到2022年,建成基础设施基本完善、产业布局较为合理的区域性森林康养服务体系,建设国家森林康养基地300处,建立森林康养骨干人才队伍。到2035年,建成覆盖全国的森林康养服务体系,建设国家森林康养基地1200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森林康养专业人才队伍。到2050年,森林康养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森林康养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充分的森林康养服务。

  二、主要任务

  (四)优化森林康养环境。遵循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理念,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林相改造和景观提升,丰富植被的种类、色彩、层次和季相。结合功能布局,有针对性地营造、补植具有康养功能的树种、花卉等植物。着力打造生态优良、林相优美、景致宜人、功效明显的森林康养环境。

  (五)完善森林康养基础设施。依托已有林间步道、护林防火道和生产性道路建设康养步道和导引系统等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房舍和建设用地,建设森林康复中心、森林疗养场所、森林浴、森林氧吧等服务设施,做好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将森林康养公共基础、健康养老等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六)丰富森林康养产品。以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展保健养生、康复疗养、健康养老、休闲游憩等森林康养服务。积极发展森林浴、森林食疗、药疗等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森林康养服务相结合的产品。推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及利用。加强森林康养食材、中药材种植培育,森林食品、饮品、保健品等研发、加工和销售。依托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优质森林康养品牌。

  (七)建设森林康养基地。依据林业、健康、卫生、养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标准,推进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基地建设要选址科学安全、功能分区合理、建设内容完整、特色优势突出。按照“环境优良、服务优质、管理完善、特色鲜明、效益明显”的要求,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价和动态管理制度。

  (八)繁荣森林康养文化。积极推进森林康养文化体系建设,深入挖掘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森林文化、花卉文化、膳食文化、民俗文化以及乡土文化。鼓励创作森林康养文学、书法、摄影、音乐、影视等文化产品。强化自然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康养功能的全面认识。推广森林康养文化,倡导健康生活理念。

  (九)提高森林康养服务水平。完善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标准实施和监督管理。引进先进经营理念,探索运用连锁式、托管式、共享式、职业经理制等现代经营管理模式,提升运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品质。开展森林康养环境监测,实时发布生态及服务数据。加强安全防护和引导,强化应急处置,确保安全运营。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森林康养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指导工作。按照“特色突出、符合实际、布局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衔接林业、健康、养老等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森林康养产业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和区域布局。规范森林康养市场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森林康养,推广品牌、基地和创新模式。鼓励各地举办以森林康养为主题的公益活动,提升森林康养的社会影响力。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各级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大对森林康养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森林康养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森林康养数据监测、森林康养文化传播以及水、电、路、网络、通信、公厕、林间步道、全民健身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森林康养基地开展的林相改造、补植补造、森林抚育等按政策给予支持。创新机制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引导经营主体投资发展森林康养产业。各地可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基金,以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奖补等方式,大力培育森林康养龙头企业,鼓励贫困地区发展森林康养产业,促进就业增收、脱贫致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和小农户参与森林康养服务工作。

  (十二)加强用地保障。依法依规满足森林康养产业用地需求。利用好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治理面积从事康养产业开发。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展森林康养活动。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合理利用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发展养老产业。

  (十三)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各类林业、健康、养老、中医药等产业基金进入森林康养产业。将森林康养产业项目纳入林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和协调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及有关商业金融机构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森林康养产业贷款项目纳入林业贷款贴息范围。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形式依法合规进入森林康养产业,引导其与林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支持社会力量结合森林康养资源建设特色养老机构。

  (十四)健全共建共享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鼓励地方推进森林康养与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中医药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互促共赢。鼓励地方探索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以康复医疗为主的森林康养服务纳入医保范畴和职工疗养休养体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森林康养发展要素保障、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有相关资质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森林康养基地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养老护理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鼓励森林康养基地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加强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推进“互联网+森林康养”发展模式,打造森林康养大数据平台,与国家生态大数据平台实现对接和数据共享。推广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和装备,实现智慧森林康养。

  (十六)加强人才培养。将森林康养专业人才培训纳入相关培训计划,支持高校和职业学校建设森林康养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专业人才。探索开展森林康养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培养一支懂康养业务、爱康养事业、会经营管理的经营型人才队伍和技术优良、服务意识强、职业操守好的康养技术人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民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19年3月6日